农村房屋倾斜在现代生活中是非常常见的,在一线二线城市中,尚可以非常方便找到加固公司来进行扶正纠偏,但是农村地区加固公司的数量可以说是屈指可数,而且在经济上,加固纠偏会带来非常大的经济负担,但是如果不进行倾斜加固,就有可能会造成倒塌事故,危及性命,那么我们该怎么处理农村倾斜加固问题呢?其实,近年来政府一直在针对此事作出相应的补贴制度,下面就加固的方法和补贴的政策相关进行整理,供各位参考。
既有建筑纠偏加固方法可分为迫降纠偏和顶升纠偏两类。迫降纠偏是从地基入手,通过改变地基的原始应力状态,强迫建筑物下沉;顶升纠偏是从建筑结构入手,通过调整结构自身来满足纠偏的目的。因此从总体来讲,迫降纠偏要比顶升纠偏经济、施工简便,但遇到不适合采用迫降纠偏时可采用顶升纠偏。特殊情况可综合采用多种纠偏方法。
1.纠偏前应对纠偏工程的沉降、倾斜、开裂、结构、地基基础、周围环境、地质、水文等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定制周密的纠偏方案。
2.应结合原始资料,配合补充勘查、补测,搞清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的实际情况和状态,分析、查清偏斜原因。
3.进行纠偏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地基土的剩余变形,以及因纠偏致使不同形式的基础和周围建筑基础对沉降的影响。
4.被纠偏建筑应具有一定的整体刚度,若刚度不能满足纠偏要求,应先进行临时加固。
压桩掏土纠偏法,系在建筑物沉降大的一侧用锚杆静压桩法先压桩,并立即将桩与基础锚固在一起,制止建筑物继续下沉,然后在沉降小的基础一侧进行掏土,减少基础底面下的承压面积,增大掏土一侧地基中的应力,使地基达到塑性变形,造成建筑物缓慢而均匀的下沉、回倾。
顶升纠偏是通过钢筋混凝土或砌体的结构托换加固技术,将建筑物的基础和上部结构沿某一特定的位置进行分离,采用钢筋混凝土进行加固、分段托换、形成全封闭的顶升托换梁(柱)体系。设置能支承整个建筑物的若干个支承点,通过这些支承点的顶升设备的启动,使建筑物沿某一直线(点)作平面转动,即可使倾斜建筑物得到纠正。若大幅度调整各支承点的顶高量,即可提高建筑物的标高。
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的内容须包括住址、家庭人口、现有房屋面积和结构、危房现状及造成危房的原因(注:人为造成的原因不享受补助),家庭困难程度(属民政低保残疾五保家庭须写明)拟建住房的面积、
结构(注:原则上,家庭人口少于三人的不超40平米,三人以上的不超60平米,房屋图纸须按此要求设计)。(范文格式见附件只可模仿,不允许照搬照套)。递交申请的同时,须提供:(户口本及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并带原件核实。属民政低保、残疾、五保户的,须提供残疾证、农村五保供养证、低保金领取证的复印件,并带原件核实;(和改造前的危房照片一张。(房屋设计方案,包括平面图、立面图及门窗表等,须在图上标注尺寸和面积,自然村屯一级危房超过10户以上的原则上统一规划,集中连片建设,以自然村屯的名义提出申请。
第二步:集体评议。村委会接到农户的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或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议定是否属补助对象,并予以公示15天。
经评议认为符合补助对象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广西农村危房改造户审批表》(附件或《广西农村危房改造集中建房项目审批表》
凡属新建房屋的,还要签订房屋改造及建新拆旧协议,一并上报镇政府。对经评议或公示存在异议、经复核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要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镇政府接到村委会提交的农户申报材料后,组织人员进行入户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镇政府签署意见报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
小组。不符合条件的,镇政府将材料退回所在村委会,并说明原因。镇政府审核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接到镇上报的材料后,进行实地复核。对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予以审批,核定补助方式及标准。对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乡镇,不予审批,并说明原因。审批结果要在村委会和村小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情况、家庭住房情况。
第五步:竣工验收。住房竣工后,由县建设部门会同发改委、财政、民政、扶贫等相关部门对改造后的住房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政府分类补助标准为:1.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重建房屋户均2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6万元。2.其他贫困家庭重建房屋户均1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4万元。
上述政府补助部分,中央财政按户均7500元补助,国贫县和比照西部大开发政策县(市、区),省级按户均3000元补助,其他一般县(市、区),省级按户均2000元补助,由各地根据改造方式统筹安排。除中央和省级补助外,其余政府补助部分由市县承担。市县级财政要将农村危房改造市县级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各县(市、区)应根据下达的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总额,细化落实措施,合理安排各乡(镇)、村的危房改造任务,科学确定重建户、修缮加固户数量。
各地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努力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体危险(D级)的,原则上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
危房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坚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传统村落和危房较集中的村庄优先安排,已有搬迁计划的村庄不予安排,不得借危房名义推进村庄整体迁并。
1.严格把握改造对象。各地要按照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等补助对象认定程序,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同时,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审查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县级政府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并征得农户同意公开其有关信息。
2.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农村危房改造要执行最低建设要求,改造后住房须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原则上,改造后住房建筑面积要达到人均不低于13平方米;户均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但3人以上农户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
各地要按照基本要求加强引导和规范,积极组织制定农房设计方案,防止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农房设计要符合抗震要求,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地方建筑风格,注重保持田园风光和传统风貌。
3.强化农房建设监管。各地要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建村〔2011〕 115号)。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编印和发放农房抗震设防手册或挂图,向广大农民宣传和普及抗震设计常识。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要健全和加强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加强乡镇建设管理员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与管理,提高服务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的能力。
承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农村建筑工匠或单位要对质量安全负责,并按合同约定对所改造房屋承担保修和返修责任。乡镇建设管理员要在农村危房改造的地基基础、抗震措施和关键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及时到现场逐户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不符合基本建设要求的当即告知建房户,并提出处理建议和做好记录。
4.加强传统民居保护和农房风貌建设。农村危房改造要注重对传统民居的保护。对于传统村落范围内的传统民居,要严格按规划实施修缮和改造。要在保证安全和经济的条件下,提高农村危房改造的农房风貌建设水平。加强对农房风貌建设的技术指导与管理,注重在建筑形式、细部构造、室内外装饰等方面延续民居风格,推动建设具有传统民居特色的现代农房。加强农房风貌综合建设,开展院落整治、利用和美化,努力使改造后农房与院落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5.加强工程验收管理。危房改造结束后,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工作由县级农村危房改造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乡镇、村等有关人员参加,验收重点包括工程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是否符合年初计划等。市级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组织进行复查。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制度,完善激励约束并重、奖惩结合的任务资金分配与管理机制,逐级开展年度绩效评价,综合评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落实与政策执行情况。
各地要按照《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88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补助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执行规定标准,直接将资金补助到危房改造户,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变相使用。
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加强农户补助资金兑现情况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向享受补助农户索要“回扣”、“手续费”等行为。凡经举报、媒体曝光等途径反映农村危房改造问题严重,查证属实的,将不再安排该县(市、区)下年度危房改造指标。
1.完善农户档案管理。农村危房改造实行一户一档的农户档案管理制度,批准一户、建档一户。每户农户的纸质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协议等材料,其中档案表按照全国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信息系统公布的样表制作。今年,将制定农户档案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农户档案管理。在此基础上,严格执行农户纸质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制度,将农户档案表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录入系统。各地要提高农户档案录入数据质量,加强对录入信息的审核与抽验。
2.健全信息报告制度。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执行工程进度月报制度,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农村危房改造进度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组织编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信息,将建设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以简报、通报等形式,及时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要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宣传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及时研究和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
按照以满足农户量基本需求为目的,优先改造量困难、最需求群众的量危险房屋的原则,根据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总体规划,各阶段的改造对象为:2009年—2012年主要改造五保房一、二、三级危房;低保户一级危房;困难房一级危房;一般户一级危房;茅草房;“整县推进”试点工程涉及的二、三级危房;2013年—2016年主要改造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二、三级危房。
按照“群众自建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政府对各类对象和危房等级的户均补助标准为:
上述补助标准为户均补助标准,各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在切实体现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和帮扶特困群众的前提下,在不改变危改资金用途的情况下,以农民群众满意为基础,根据危改户贫困程度、房屋危改程度实际情况,可对户均补助标准进行适当调整。保调整后的补助资金必须根据危房等级和农户贫困善状况划分补助档次,严禁“平均”或“普惠”等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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